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七条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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