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十七条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