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十六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