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

海关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稽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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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