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十条

海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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