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数据处理者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网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制定机关网信办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