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自向数据处理者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数据处理者预计延长的时间。

评估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数据处理者。

制定机关
网信办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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