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