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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