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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