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