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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