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