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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