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