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负有责任的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负有责任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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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