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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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