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