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