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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