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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