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