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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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