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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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