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