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