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