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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