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