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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