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