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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