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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