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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