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注册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