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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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