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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