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