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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