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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