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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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