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