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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