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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