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