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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