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