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