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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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