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