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