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