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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