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