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