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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