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