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