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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