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