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