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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