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