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