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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