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不能保持考试报名条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律师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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