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受聘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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