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包括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确定。 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