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可以经同意接收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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